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專賣期間營業人以超過規定價格銷售菸酒其超額部分應課徵營業稅
要旨
菸酒專賣期間營業人以超過規定價格銷售菸酒其超額部分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一、菸酒專賣實施期間營業人以低於規定價格銷售菸酒者,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6款規定之意旨,得免徵營業稅;其以高於規定價格出售者,其高於規定價格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二、鑒於營業人未依規定價格銷售菸酒,如何徵免營業稅,本部以往並未予以明釋,為兼顧事實,本令發布日前,稽徵機關如有查獲該等業者按高於規定價格銷售菸酒之案件,其溢價部分,應予補稅結案,免予處罰。(財政部90/07/12台財稅字第09004544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16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