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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銷售符合飼料管理法規定之飼料免稅
要旨
公司銷售符合飼料管理法規定之飼料免稅
函釋全文
○○公司製造或進口之貨物如經依飼料管理法第10條或第11條規定,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則可認定其係屬依飼料管理法規定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內之飼料,其銷售該等飼料之銷售額准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299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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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8 款類次:19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