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航空業者領受經營離島偏遠航線之虧損補貼款徵免稅釋疑
要旨
航空業者領受經營離島偏遠航線之虧損補貼款徵免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航空業者領受經營離島偏遠航線之虧損補貼款,係基於提供運輸勞務而產生,核屬具有客票收入之性質,應依本部86/04/19台財稅第861892311號函規定意旨,比照汽車及船舶客運業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三、惟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本條例所稱「於當地提供之勞務」係指銷售之勞務以在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提供並使用者為限。海、空運輸業則以在該地區已依法辦妥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並開立屬該地區載運客、貨離去至中華民國境內第1站之客、貨票價部分為限。因此,航空業者領受經營離島偏遠地區營運虧損之補貼款,如屬補貼自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至台灣本島地區者,其補貼款得免徵營業稅;如屬補貼自台灣本島地區至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者,其補貼款應課徵營業稅;至如屬補貼自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至其所屬各島嶼間者,則均可免徵營業稅。又上開徵、免稅原則於汽車、船舶業者一併適用。(財政部93/04/21台財稅字第09304509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9 款類次:33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