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科學工業公司進口國內未產製之機器設備已課稅者可申請退稅
要旨
科學工業公司進口國內未產製之機器設備已課稅者可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91年1月1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及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所稱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自91年1月1日起適用。故營業人於91年1月1日起進口符合該條文規定之機器、設備,業經海關課徵進口稅捐及代徵營業稅者,依法可向海關申請退稅。二、營業人於91年1月1日起進口自用之機器、設備,經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申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退稅者,應檢具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原繳納之營業稅額未申報扣抵或退還之證明;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營業稅者,海關無須再辦理營業稅之退稅。(財政部92/02/11台財稅字第091045685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五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