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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客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之收入屬客票收入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客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之收入屬客票收入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汽車及船舶客運業依據行政院頒「促進大眾運輸發展方案」規定,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之收入,核屬客票收入性質,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說明:二、汽車及船舶客運業係以提供旅客運輸服務收取代價為業,其因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致營運量不足發生虧損,所領受政府按行車(船)次數及里(浬)程計算核發之補貼收入,係基於提供運輸勞務而產生,核屬具有客票收入之性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但其所售票價中如有未滿10元者,得按其未滿10元部分之票價收入占總票價收入之比例,參照本部83/06/22台財稅第831598263號函釋原則,計算扣除免予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6/04/19台財稅第8618923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客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之收入屬客票收入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4 月 19 日發布,要旨:客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之收入屬客票收入應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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