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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客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之收入屬客票收入應課稅
要旨
客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之收入屬客票收入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汽車及船舶客運業依據行政院頒「促進大眾運輸發展方案」規定,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之收入,核屬客票收入性質,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說明:二、汽車及船舶客運業係以提供旅客運輸服務收取代價為業,其因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致營運量不足發生虧損,所領受政府按行車(船)次數及里(浬)程計算核發之補貼收入,係基於提供運輸勞務而產生,核屬具有客票收入之性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但其所售票價中如有未滿10元者,得按其未滿10元部分之票價收入占總票價收入之比例,參照本部83/06/22台財稅第831598263號函釋原則,計算扣除免予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6/04/19台財稅第8618923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