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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

函釋全文

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財政部93/08/03台財稅字第093045408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4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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