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人出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應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債權人出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應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函釋全文

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出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時,宜參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由債權人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至債權人如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拍賣抵押物者,應依「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及本部85/10/30台財稅第851921699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0/06/22台財稅字第09004544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44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債權人出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應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發布,要旨:債權人出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應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