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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人出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應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要旨
債權人出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應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函釋全文
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出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時,宜參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由債權人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至債權人如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拍賣抵押物者,應依「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及本部85/10/30台財稅第851921699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0/06/22台財稅字第09004544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44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