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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短漏開銷售額逾申報期限被查獲者之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短漏開銷售額逾申報期限被查獲者之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短、漏開發票銷售額,逾越申報期限始被查獲者,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外,其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或取得他人憑證部分,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說明:二、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5倍至20倍罰鍰(編者註:現行規定為1倍至10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揆諸本條立法旨意,係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次月(期)15日以前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文件申報上一月份(期)銷售額。但在法定申報期限前,即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者,事後如將上開被查獲之短、漏開發票銷售額合併於當月(期)銷售額於次月(期)15日以前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因不發生逾期申報或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不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故於74/11/15修正營業稅法時,乃增訂本條條文,應以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計算處罰為依據,俾資適用。是以稽徵機關對於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之案件,對上開規定之適用,應分別認定辦理。四、至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或短、漏報銷售額係於逾越法定申報期限後,始經稽徵機關查獲者,與前項在申報期限屆滿前查獲之情形不同,以及未辦營業登記或其他有漏稅之事實者,應分別視其情節依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分別認定處罰,其有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或取得他人憑證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編者註:已改為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79/02/19台財稅第7803238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短漏開銷售額逾申報期限被查獲者之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02 月 19 日發布,要旨:短漏開銷售額逾申報期限被查獲者之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