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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減免處罰標準所稱每期所漏稅額及違章事實次數之涵義
要旨
減免處罰標準所稱每期所漏稅額及違章事實次數之涵義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按月計算申報銷售額,涉嫌逃漏營業稅,有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0條(編者註:現行標準第15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適用疑義案。說明:二、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案件,每期所漏稅額在新台幣1千元(編者註:已修正為2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所稱每期所漏稅額係指如1次查獲數期時,每期所漏稅額;至同標準第14條(編者註:現行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所稱違章事實次數係指查獲次數。(財政部83/03/23台財稅第8315877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3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