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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減免處罰標準所稱每期所漏稅額及違章事實次數之涵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減免處罰標準所稱每期所漏稅額及違章事實次數之涵義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按月計算申報銷售額,涉嫌逃漏營業稅,有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0條(編者註:現行標準第15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適用疑義案。說明:二、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案件,每期所漏稅額在新台幣1千元(編者註:已修正為2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所稱每期所漏稅額係指如1次查獲數期時,每期所漏稅額;至同標準第14條(編者註:現行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所稱違章事實次數係指查獲次數。(財政部83/03/23台財稅第8315877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3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減免處罰標準所稱每期所漏稅額及違章事實次數之涵義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3 月 23 日發布,要旨:減免處罰標準所稱每期所漏稅額及違章事實次數之涵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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