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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虛設行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者其補稅及處罰
要旨
以虛設行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者其補稅及處罰
函釋全文
兼營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款(編者註:現行條文第2項第2款)規定之意旨,應按該進項稅額減除當月份依規定之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數額之餘額(即實際扣抵稅額)為漏稅額,填發核定稅額繳款書,補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罰。至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按該項作為進項憑證之金額(即虛設行號開立交付使用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全額計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編者註:已改為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76/06/15台財稅第76226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