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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但確付進項稅額且該行號已報繳者免處漏稅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但確付進項稅額且該行號已報繳者免處漏稅罰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營業人有進貨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如該營業人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人,且經查明開立發票之虛設行號已依規定按期申報進、銷項資料,並按其申報之應納稅額繳納者,可依本83/07/09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說明二(一)2規定辦理。說明:二、按營業人有進貨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如該營業人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並經稽徵機關查明該稅額已依法報繳者,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外,尚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款,不再處漏稅罰,前經本部83/07/09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說明二(一)2核釋在案。(財政部84/03/24台財稅第8416140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5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但確付進項稅額且該行號已報繳者免處漏稅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3 月 24 日發布,要旨: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但確付進項稅額且該行號已報繳者免處漏稅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