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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取得出借牌照營造廠商開立不實發票應如何議處釋疑
要旨
營業人取得出借牌照營造廠商開立不實發票應如何議處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檢送本部賦稅署84/05/05召開「研商營業人取得出借牌照營造廠商開立之不實發票違章案件查核及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議結論辦理。會議結論:(一)關於「東林專案」、「清塵專案」,營業人取得出借牌照營造廠商開立之發票案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1.建築業之營業人如有建築房屋之事實,而因礙於建築法令之規定,取得出借牌照營造廠商開立之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且該營造廠商已依法報繳營業稅者,應依本部83/07/09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說明二(二)2規定辦理,即除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補稅款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外,得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漏稅罰。2.如前述營造廠商無出借牌照事實而純係出售發票謀取不法利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則仍應對該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依本部83/07/09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說明二(一)2規定及本部84/03/24台財稅第841614038號函規定辦理,即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外,如該營業人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並經稽徵機關查明開立發票之營造廠商已依規定按期申報進、銷項資料,並按其申報之應納稅額繳納者,得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補稅款,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漏稅罰,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並處罰。(財政部84/05/23台財稅第8416249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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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5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