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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立發票申報扣抵案件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立發票申報扣抵案件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涉案期間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仍應就交易雙方之進、銷貨情形覈實查核,不得逕按本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辦理,如無法查明營業人確無向其進貨,且該涉嫌虛設行號已依規定按期申報進、銷項資料,並按其應納稅額繳納者,應免予補稅處罰。(財政部95/05/23台財稅字第095045355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1 款類次:5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立發票申報扣抵案件之處理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發布,要旨: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立發票申報扣抵案件之處理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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