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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溢報進項稅額如僅虛增留抵稅額尚未實際扣抵或退稅者免罰
要旨
溢報進項稅額如僅虛增留抵稅額尚未實際扣抵或退稅者免罰
函釋全文
○○公司申報營業稅時,因計算錯誤致溢報進項稅額,如經查明該溢報之稅額實際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尚未辦理扣抵或退稅,不發生逃漏稅款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37號解釋意旨,應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財政部83/12/06台財稅第8316244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5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