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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虛報進項稅額而於查獲日尚未實際扣抵或退稅者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虛報進項稅額而於查獲日尚未實際扣抵或退稅者免罰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如經查明該虛報之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實際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尚未辦理扣抵或退稅,不發生逃漏稅款者,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否則應以其實際辦理扣抵或退稅之稅額為逃漏稅額,依法處罰。說明:二、查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始得據以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及處罰;其漏稅額係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額認定之,為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37號解釋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所明定。至有關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之結果,有無發生逃漏稅款,應依左列原則認定:(一)違章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以前各期之期末累積留抵稅額,如均大於或等於虛報之進項稅額者,則實際並未造成逃漏稅款,可依本部83/12/06台財稅第831624401號函釋規定,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二)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以前各期之中,任何一期之期末累積留抵稅額如小於所虛報之進項稅額者,則已發生以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應就查獲前各期實際扣抵數予以加總計算漏稅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財政部85/02/07台財稅第8518942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5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虛報進項稅額而於查獲日尚未實際扣抵或退稅者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2 月 07 日發布,要旨:虛報進項稅額而於查獲日尚未實際扣抵或退稅者免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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