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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其營業稅之徵免及處罰原則
要旨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其營業稅之徵免及處罰原則
函釋全文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該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其營業稅之徵免與處罰依左列原則辦理:(一)依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進口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於進口時依法既可免徵營業稅,不論有否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並不發生補徵營業稅與處罰之問題。(二)進口不屬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經查獲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依下列事實分別認定處分之:1.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編者註:現為第36條第3項)、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3條之規定,處分沒入貨物或處以罰鍰併沒入貨物之案件,其貨物既予沒入,無須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2.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9條第2項及第43條規定,未經沒入僅處以漏稅罰鍰之案件,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20倍(編者註:現行規定為1倍至10倍)罰鍰。3.進口免徵關稅之貨物,除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規定者外,其應課徵營業稅者,如有短漏報而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財政部78/01/10台財稅第7706675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7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