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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其營業稅之徵免及處罰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其營業稅之徵免及處罰原則

函釋全文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該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其營業稅之徵免與處罰依左列原則辦理:(一)依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進口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於進口時依法既可免徵營業稅,不論有否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並不發生補徵營業稅與處罰之問題。(二)進口不屬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經查獲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依下列事實分別認定處分之:1.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編者註:現為第36條第3項)、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3條之規定,處分沒入貨物或處以罰鍰併沒入貨物之案件,其貨物既予沒入,無須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2.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9條第2項及第43條規定,未經沒入僅處以漏稅罰鍰之案件,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20倍(編者註:現行規定為1倍至10倍)罰鍰。3.進口免徵關稅之貨物,除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規定者外,其應課徵營業稅者,如有短漏報而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財政部78/01/10台財稅第7706675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7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其營業稅之徵免及處罰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其營業稅之徵免及處罰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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