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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違章應沒入貨物案件如貨物已放行而有逃漏營業稅情事仍應補稅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關稅違章應沒入貨物案件如貨物已放行而有逃漏營業稅情事仍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處以罰鍰併沒入貨物案件,因貨物已放行,無法依規定沒入,而加處貨價1倍罰鍰者,如經查明有逃漏營業稅情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財政部95/01/19台財稅字第0950450490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修正)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稅違章應沒入貨物案件如貨物已放行而有逃漏營業稅情事仍應補稅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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