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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涉及違章情事應對總機構補稅處罰

會議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涉及違章情事應對總機構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經本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營業稅法第51條逃漏稅之違章情事,應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裁罰;至總、分支機構應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違章情事,仍應依本部85/08/02台財稅第851912894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0/10/09台財稅字第09004562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8 款類次:8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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