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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經檢舉及調查前已補繳部分稅款於基準日後始補報者已補繳部分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未經檢舉及調查前已補繳部分稅款於基準日後始補報者已補繳部分免罰

函釋全文

營業人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之逃漏營業稅行為,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繳一部分所漏稅款,惟未補報,而於檢舉或調查基準日後始補報者,有關其已補繳稅款部分,准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財政部93/01/08台財稅字第09204576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9 款類次:8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經檢舉及調查前已補繳部分稅款於基準日後始補報者已補繳部分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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