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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社會團體舉辦統一發票募集活動得向財政部報備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3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社會團體舉辦統一發票募集活動得向財政部報備

函釋全文

主旨:社會團體如舉辦募集統一發票活動者,尚無須向本署申請核准或報備,惟主辦團體如為避免事後領獎時,恐遭誤認為涉嫌冒領獎金等不必要之困擾,得檢具該管社政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影本及代表領獎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向本部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報備。說明:二、社會團體發起統一發票捐募活動,依行政院於民國42年訂頒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3條規定,應向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尚無須向本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各該團體如為避免事後領獎發生困擾,可依主旨辦理。(財政部賦稅署83/09/12台稅二發第83161057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社會團體舉辦統一發票募集活動得向財政部報備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3 年 09 月 12 日發布,要旨:社會團體舉辦統一發票募集活動得向財政部報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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