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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社會團體舉辦統一發票募集活動得向財政部報備
要旨
社會團體舉辦統一發票募集活動得向財政部報備
函釋全文
主旨:社會團體如舉辦募集統一發票活動者,尚無須向本署申請核准或報備,惟主辦團體如為避免事後領獎時,恐遭誤認為涉嫌冒領獎金等不必要之困擾,得檢具該管社政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影本及代表領獎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向本部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報備。說明:二、社會團體發起統一發票捐募活動,依行政院於民國42年訂頒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3條規定,應向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尚無須向本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各該團體如為避免事後領獎發生困擾,可依主旨辦理。(財政部賦稅署83/09/12台稅二發第8316105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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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