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地以地主名義建屋並無償使用期滿拆除承租人應報繳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租地以地主名義建屋並無償使用期滿拆除承租人應報繳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承租土地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以地主名義起造及核發建築使用執照,惟合約中明定期滿或中途解約建物應即拆除,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乙案。說明:二、營業人承租土地,並約定以地主名義自費於承租土地上建屋,並約定於租賃期間由承租人取得無償使用該建物之權利,該承租人應於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日起三日內,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91/06/21台財稅字第091003428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33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租地以地主名義建屋並無償使用期滿拆除承租人應報繳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1 日發布,要旨:租地以地主名義建屋並無償使用期滿拆除承租人應報繳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