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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地以地主名義建屋並無償使用期滿拆除承租人應報繳營業稅
要旨
租地以地主名義建屋並無償使用期滿拆除承租人應報繳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承租土地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以地主名義起造及核發建築使用執照,惟合約中明定期滿或中途解約建物應即拆除,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乙案。說明:二、營業人承租土地,並約定以地主名義自費於承租土地上建屋,並約定於租賃期間由承租人取得無償使用該建物之權利,該承租人應於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日起三日內,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91/06/21台財稅字第091003428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33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