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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如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如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函釋全文

一、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免稅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以下簡稱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二、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本部75/07/30台財稅第7556549號函辦理。(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如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