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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區機器設備原物料等其零稅率之適用事宜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區機器設備原物料等其零稅率之適用事宜

函釋全文

主旨:檢發本部賦稅署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等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適用零稅率事宜」會議紀錄乙份。會商結論:(一)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適用零稅率之範圍,應以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帳載科目核實認定。(二)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與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在該聯左邊空白處簽證「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供作(1)機器設備、(2)原料、(3)物料、(4)燃料、(5)半製品(請依實際購買用途填寫)使用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76/02/10台財稅第76205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區機器設備原物料等其零稅率之適用事宜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02 月 10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區機器設備原物料等其零稅率之適用事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