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區機器設備原物料等其零稅率之適用事宜
要旨
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區機器設備原物料等其零稅率之適用事宜
函釋全文
主旨:檢發本部賦稅署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等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適用零稅率事宜」會議紀錄乙份。會商結論:(一)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適用零稅率之範圍,應以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帳載科目核實認定。(二)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與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在該聯左邊空白處簽證「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供作(1)機器設備、(2)原料、(3)物料、(4)燃料、(5)半製品(請依實際購買用途填寫)使用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76/02/10台財稅第76205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