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三千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要旨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三千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但違禁品、管制品、與我國加入WTO後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限量進口之稻米與米食製品等進口貨物不適用之。(財政部90/12/30台財關字第090055080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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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