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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房及土地被徵收取得之補償費免稅但其支付機器拆遷費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廠房及土地被徵收取得之補償費免稅但其支付機器拆遷費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函釋全文

營業人因廠房及土地為政府徵收,所收取之補償費依本部75/08/16台財稅第7561195號函規定,既免予課徵營業稅,則其以該補償費支付機器拆遷費用,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91/07/18台財稅字第09104542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7 款類次:6 章節:第4章 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廠房及土地被徵收取得之補償費免稅但其支付機器拆遷費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