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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勞務與社員社之社員徵免稅釋疑
要旨
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勞務與社員社之社員徵免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直接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所屬社員社之社員,除符合政府委託代辦及為適應非常之緊急措施者,依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及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說明:二、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免納所得稅。三、有關「各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供應公教人員日常生活必需品實施計畫」經行政院87/11/19台87人政住字第314320號函停止適用後,合作社聯合社及其供銷部直接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公教人員),是否符合現行合作社依法經營之規定乙案,經內政部於88/5/18以台內社字第8880939號函復本部略以:「經查合作社如已參加聯合社為社員社,其所屬之社員,直接與聯合社發生交易,與合作社法之規定尚無不符,前經本部64/8/11台內社字第646628號函釋在案。惟仍應符合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前段『但政府委託代辦及為適應非常之緊急措施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辦理,本部上開函釋應予補充規定。本案『各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供應公教人員日常生活必需品實施計畫』停止適用後,合作社聯合社直接與社員社之社員發生交易,應依上開說明辦理。故有關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直接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所屬社員社之社員,應依主旨規定徵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財政部89/1/10台財稅第8819295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10 章節:第2章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