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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異議案件提供擔保應依關稅法規定處理
要旨
進口貨物異議案件提供擔保應依關稅法規定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函復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進口貨物,補徵營業稅事項如說明。說明:五、關於異議案件之提供擔保問題: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凡因不服追徵逃漏營業稅之異議案件,應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提供擔保。(財政部76/5/22台財稅第76384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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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