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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投資所得之股利非屬課稅範圍
要旨
營利事業投資所得之股利非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不論專營或兼營投資業務,其購買股票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非屬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徵營業稅。說明:二.營業人取得之股利,核非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專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財政部76.4.4.台財稅第七五五八○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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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1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