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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業出售營業人設定質權之質押物視為所有權人之銷售行為
要旨
金融業出售營業人設定質權之質押物視為所有權人之銷售行為
函釋全文
金融業出售債務人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係以清償其債權為目的,其所取得之價金,除該質押物之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應視為質押物所有權人之銷售行為,就賣得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應准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1.3.23.台財稅第八一○七六○○四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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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54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