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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業出售營業人設定質權之質押物視為所有權人之銷售行為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金融業出售營業人設定質權之質押物視為所有權人之銷售行為

函釋全文

金融業出售債務人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係以清償其債權為目的,其所取得之價金,除該質押物之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應視為質押物所有權人之銷售行為,就賣得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應准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1.3.23.台財稅第八一○七六○○四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54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融業出售營業人設定質權之質押物視為所有權人之銷售行為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金融業出售營業人設定質權之質押物視為所有權人之銷售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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