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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林務局編入預算全數解繳公庫之收入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林務局編入預算全數解繳公庫之收入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已奉行政院核定改制為公務機關,該局及所屬各林區管理處標售林班林木及處分殘材等收入,凡列入林務局之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自本函發布日起,准予免徵營業稅。說明:二.林務局改制為公務機關後,該局本身及各林區管理處有關營業收支之業務,包括森林遊樂區、阿里山鐵路及烏來台車等提供勞務之收入,已另行編列「森林遊樂區暨森林、鐵路作業基金」預算,該預算之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故有關該項之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三.又該局本身對於上項應稅之收入,既據申請改依本部七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七五三五八一二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准予照辦。至以往累積之留抵稅額,應不予退還。至各林區管理處,在尚未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改變課稅方式前,仍應就其營業收入部分之應稅銷售額,依照現行課稅方式辦理。(財政部79.4.25.台財稅第七八○四五○七四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林務局編入預算全數解繳公庫之收入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林務局編入預算全數解繳公庫之收入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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