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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附屬單位預算未全數繳庫之停車費收入應課稅
要旨
附屬單位預算未全數繳庫之停車費收入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台灣省各縣市及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其停車費收入,如編列於各該政府之單位預算內,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如以附屬單位預算方式編列收支,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或僅以盈餘繳庫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有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定義,依預算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財政部79.7.16.台財稅第七九一一九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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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9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