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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附屬單位預算未全數繳庫之停車費收入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附屬單位預算未全數繳庫之停車費收入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台灣省各縣市及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其停車費收入,如編列於各該政府之單位預算內,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如以附屬單位預算方式編列收支,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或僅以盈餘繳庫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有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定義,依預算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財政部79.7.16.台財稅第七九一一九三○○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9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附屬單位預算未全數繳庫之停車費收入應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附屬單位預算未全數繳庫之停車費收入應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