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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爾夫球場各項收入徵免營業稅認定標準
要旨
高爾夫球場各項收入徵免營業稅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訂定「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各項收入之徵免娛樂稅及營業稅認定標準」如附件。說明:一.採會員制之方式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向會員收取之會員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其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前經本部七十六年二月十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七七一號函規定在案。二.爾來據報各地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收入項目名稱不一,茲為便利查稽執行計,特彙總列表劃一訂定如附件,請省市稽徵機關全面清查,依規定項目認定徵免,以期覈實計課。(財政部78.2.22.台財稅第七八一一三九六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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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