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夥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之存貨固定資產不視為銷售
要旨
合夥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之存貨固定資產不視為銷售
函釋全文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時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免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辦理。(財政部76.10.8.台財稅第七六○○七七七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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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之存貨固定資產不視為銷售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時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免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辦理。(財政部76.10.8.台財稅第七六○○七七七五五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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