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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違約金收入免稅
要旨
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違約金收入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團體訂位之違約金收入,依中新雙方所訂租稅協定及互惠原則,應免徵營業稅,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請依本部七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七六二一七七四號函(編者註:參閱第三十九條第9則)規定辦理。說明:二.我國與新加坡訂有「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之協定」,協議對雙方之航空運輸事業均予互免營業稅。(財政部81.4.28.台財稅第八一○一二一四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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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5 章節:第章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