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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血液基金會無償供應血液另行收取之材料工本費無免稅之適用
要旨
血液基金會無償供應血液另行收取之材料工本費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中華血液基金會無償供應血液外另行收取之材料工本費,應依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辦理營業登記。說明:二.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財團法人中華血液基金會尚非屬醫院、診所、療養院,其無償供應血液另行收取之材料工本費,尚無上開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4.11.25.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一七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章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