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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血液基金會無償供應血液另行收取之材料工本費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血液基金會無償供應血液另行收取之材料工本費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中華血液基金會無償供應血液外另行收取之材料工本費,應依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辦理營業登記。說明:二.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財團法人中華血液基金會尚非屬醫院、診所、療養院,其無償供應血液另行收取之材料工本費,尚無上開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4.11.25.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一七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血液基金會無償供應血液另行收取之材料工本費無免稅之適用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血液基金會無償供應血液另行收取之材料工本費無免稅之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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