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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監獄等之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等申購物品收取之代辦費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監獄等之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等申購物品收取之代辦費免稅

函釋全文

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監院所)之員工消費合作社,接受各監院所委託代辦供應受刑人或收容人飲食及其申購物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代辦費,可依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免徵營業稅。(財政部84.7.5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三一四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0 章節:第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監獄等之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等申購物品收取之代辦費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監獄等之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等申購物品收取之代辦費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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