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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賠償款非屬銷貨退回與折讓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賠償款非屬銷貨退回與折讓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函釋全文

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承運公賣局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破損之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款規定,得免由公賣局開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又該項賠償款,因非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其憑證不得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7.2.台財稅第七五五四三一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賠償款非屬銷貨退回與折讓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賠償款非屬銷貨退回與折讓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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