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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標價款部分以實物抵繳者應折價報繳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得標價款部分以實物抵繳者應折價報繳營業稅

函釋全文

貴局(編者註:林務局)標售林班收取之價款,部分係由得標廠商以繳交枕木方式抵繳,屬物物交換行為,應由得標廠商於繳交枕木時,折價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5.7.2.台財稅第七五四九九八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得標價款部分以實物抵繳者應折價報繳營業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得標價款部分以實物抵繳者應折價報繳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