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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

函釋全文

主旨:有限責任台灣省××製糖勞動合作社承攬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總廠廠區衛生整理、木工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除取得工資外,並向發包單位按人數每人每月收取新台幣二十元,作為參加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恤償準備金,應依營業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列入銷售額,不適用代收代付之規定。說明:二.該社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係依該社「社員超阯f住院及社?6.`故慰問金要點」規定統一支用,其餘額不予發給工作人員,性質上應屬其銷售額之一部分。(財政部75.7.25.台財稅第七五五九七五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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