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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以出租財產之押金貸放或存儲應就收取之利息課稅
要旨
銀行以出租財產之押金貸放或存儲應就收取之利息課稅
函釋全文
銀行業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如將押金專戶存入其他銀行或併同營業資金貸放他人收取利息者,應就其利息收入課徵營業稅,無須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計算公式,另行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0.4.20.台財稅第八○○○九七三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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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