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營生鮮農產品等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如未辦登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要旨
專營生鮮農產品等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如未辦登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修正條文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實施後,專營該條項款免稅貨物之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應由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罰。說明:二.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修正條文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實施後,專營該條項款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固得免辦營業登記,惟依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前經本部以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三一七○六號函核釋在案。在上開營業稅法第二十九條未配合修正前,稽徵機關如查獲營利事業未依上述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違章案件,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5.2.14.台財稅第八五一八九五七三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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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