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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如何開立發票檡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如何開立發票檡疑

函釋全文

新制營業稅施行後,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百分之五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財政部賦稅署75.5.7.台稅二發第七五二三六七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如何開立發票檡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如何開立發票檡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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