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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其按月計息金額零星者准按年計算銷售額開立發票
要旨
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其按月計息金額零星者准按年計算銷售額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主旨:××有限公司出租機器收取押金,申請改為按年計算利息收入(銷售額),並於首月一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乙案,同意照辦。說明: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該公司出租機器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可予照辦。(財政部78.4.12.台財稅第七八○○五五八三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