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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關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開立發票釋疑
要旨
報關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開立發票釋疑
函釋全文
報關行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除代為支付各項稅費,例如支付進口稅費、港務局之過境港棧以及其他裝卸搬運費等,取得委託人為抬頭(買受人)之憑證交付委託人,免予開立統一發票外,其有不屬上項稅費之什項支出,例如規費及其他雜支等,於收付之間未予加收差額者,倘取得支付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受託人者,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財政部75.5.13.台財稅第七五二三○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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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