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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未申報繳稅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及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要旨
逾期未申報繳稅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及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有限公司逾規定申報期限未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乙案,應分別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與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裁定罰鍰。說明:二.本部七十八年七月廿四日台財稅第七八一一四八二三七號函(編者註:參閱第五十二條第4.則)以營業人短、漏開發票,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罰者,免再併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係因該條規定短、漏開發票之行為與不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行為,依立法精神該二者之處罰,均屬行為罰,為免重複處罰,乃核定應從重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罰,免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至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行為罰)與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漏稅罰),立法意旨及處罰要件並不相同,無法規競合從重處罰之適用。(財政部80.2.22.台財稅第八○○○三三六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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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