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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取得虛報行號發票但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且該行號已依規定報繳者免處漏稅罰
要旨
取得虛報行號發票但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且該行號已依規定報繳者免處漏稅罰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營業人有進貨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如該營業人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人,且經查明開立發票之虛設行號已依規定按期申報進、銷項資料,並按其申報之應納稅額繳納者,可依本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三七一號函說明二(一)2規定辦理。說明:二.按營業人有進貨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如該營業人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並經稽徵機關查明該稅額已依法報繳者,隻亶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行為罰外,尚應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款,不再處漏稅罰,前經本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三七一號函說明二(一)2核釋在案。(財政部84.3.24.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一四○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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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