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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係以納稅義務人未申報及未繳稅為要件
要旨
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係以納稅義務人未申報及未繳稅為要件
函釋全文
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至二十倍(編者註:現行規定為一倍至十倍)罰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及未繳稅為構成要件。(財政部76.12.28.台財稅第七六○二五六七四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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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