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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鹼性礦泉水非屬清涼飲料品不課徵貨物稅
要旨
二1鹼性礦泉水非屬清涼飲料品不課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公司產製之「鹼性礦泉水」業由經濟部工業局查明其產製過程,係以汲取地下溫泉礦水、經冷卻、沉澱、消毒脫臭、裝瓶而成,純以天然之地下水處理後供飲用,屬於飲用水之一種,應不屬於清涼飲料範圍,准予免徵貨物稅。(財政部68/05/21台財稅第332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