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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鹼性礦泉水非屬清涼飲料品不課徵貨物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二1鹼性礦泉水非屬清涼飲料品不課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公司產製之「鹼性礦泉水」業由經濟部工業局查明其產製過程,係以汲取地下溫泉礦水、經冷卻、沉澱、消毒脫臭、裝瓶而成,純以天然之地下水處理後供飲用,屬於飲用水之一種,應不屬於清涼飲料範圍,准予免徵貨物稅。(財政部68/05/21台財稅第332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鹼性礦泉水非屬清涼飲料品不課徵貨物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5 月 21 日發布,要旨:二1鹼性礦泉水非屬清涼飲料品不課徵貨物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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