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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2稀釋天然果蔬汁具有保健概念及使用劑量限制者非屬課稅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二12稀釋天然果蔬汁具有保健概念及使用劑量限制者非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稀釋天然果蔬汁如標示具有保健概念及使用劑量限制者,非屬貨物稅課稅範圍。至其是否具有保健概念及使用劑量限制之認定,準用本部99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0193160號函訂定之「機能性飲料徵免貨物稅查處原則」規定辦理。(財政部101/03/03台財稅字第100006200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2稀釋天然果蔬汁具有保健概念及使用劑量限制者非屬課稅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