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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蔬菜汁及藥用植物飲料合於規定標準者始可免稅
要旨
三2蔬菜汁及藥用植物飲料合於規定標準者始可免稅
函釋全文
一、免徵貨物稅之蔬菜汁,應以合於CNS2377果(蔬)汁飲料類暫行標準內列舉者為限;該標準未列舉者,依法不能免稅。二、以藥用植物或其他食用植物為原料機製之清涼飲料,除屬於本部64台財稅第32392號函規定免稅者外,應予課徵貨物稅。(財政部64/05/05台財稅第332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