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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蔬菜汁及藥用植物飲料合於規定標準者始可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4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三2蔬菜汁及藥用植物飲料合於規定標準者始可免稅

函釋全文

一、免徵貨物稅之蔬菜汁,應以合於CNS2377果(蔬)汁飲料類暫行標準內列舉者為限;該標準未列舉者,依法不能免稅。二、以藥用植物或其他食用植物為原料機製之清涼飲料,除屬於本部64台財稅第32392號函規定免稅者外,應予課徵貨物稅。(財政部64/05/05台財稅第332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蔬菜汁及藥用植物飲料合於規定標準者始可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4 年 05 月 05 日發布,要旨:三2蔬菜汁及藥用植物飲料合於規定標準者始可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